學系 學科能力測驗及
英語聽力檢定標準
指定考試採計
科目及方法
同分參酌方式 選系說明
表演藝術學士學位學程 ---國 文       x 1.75
英 文       x 1.25
術科(音樂) x 1.50
1
術 科 須加考術科﹝音樂﹞。術科採計項目: 視唱100%。術科考試之任一採計項目不得零分。
1.本學位學程需常使用視力、聽力及肢體表現。 2.本學位學程以培育音樂劇場幕前幕後及產業行銷管理者為目的。課程含括表演藝術領域之戲劇、舞蹈、聲音、肢體、行銷、經營等。另有師資培育機制,讓學生畢業後從事表演藝術、劇場、舞台、文化創意產業等領域發展。
2
國 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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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英 文
音樂主副修規定
校系 選考項目 主修科目 副修科目 備註
國立臺灣師範大學
表演藝術學士學位學程
視唱 100%  
不採計主修。 不採計副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