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系 學科能力測驗及
英語聽力檢定標準
指定考試採計
科目及方法
同分參酌方式 選系說明
音樂學系 ---國 文       x 1.00
英 文       x 1.00
術科(音樂) x 2.00
1
術 科 本系組為師資培育系組。
須加考術科﹝音樂﹞。術科採計項目: 主修80%、副修5%、樂理5%、視唱5%、聽寫5%。術科考試之任一採計項目不得零分。 術科總分之原始分數不得低於80分。
*主副修科目不得相同。非主修鋼琴者,副修皆為鋼琴。
2
英 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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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國 文
音樂主副修規定
校系 選考項目 主修科目 副修科目 備註
國立臺灣師範大學
音樂學系
主修 80%  
副修 5%  
樂理 5%  
視唱 5%  
聽寫 5%  
鋼琴
弦樂
        限小提琴、中提琴、大提琴、低音提琴、豎琴。
得於 鋼琴 、聲樂 ,弦樂(小提琴 、中提琴、大提琴、低音提琴、豎琴、古典吉他),銅管樂(長號 、小號、法國號、上低音號、低音號),木管樂(薩克斯管 、長笛、單簧管、雙簧管、低音管、直笛)、擊樂 、理論作曲 ,中國傳統樂器(南胡 、琵琶、箏、笙、笛、揚琴),27 種樂器中任擇一種為副修。 主副修科目不得相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