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系 | 學科能力測驗及 英語聽力檢定標準 |
指定考試採計 科目及方法 |
同分參酌方式 | 選系說明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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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演藝術學士學位學程 | --- | 國 文 x 1.75 英 文 x 1.25 術科(音樂) x 1.50 | 術 科 |
須加考術科﹝音樂﹞。術科採計項目: 視唱100%。術科考試之任一採計項目不得零分。
1.本學位學程需常使用視力、聽力及肢體表現。 2.本學位學程以培育音樂劇場幕前幕後及產業行銷管理者為目的。課程含括表演藝術領域之戲劇、舞蹈、聲音、肢體、行銷、經營等。另有師資培育機制,讓學生畢業後從事表演藝術、劇場、舞台、文化創意產業等領域發展。 | |
國 文 | |||||
英 文 |
校系 | 選考項目 | 主修科目 | 副修科目 | 備註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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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表演藝術學士學位學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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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採計主修。 | 不採計副修。 |  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