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系 學科能力測驗及
英語聽力檢定標準
指定考試採計
科目及方法
同分參酌方式 選系說明
音樂學系 ---國 文       x 1.00
英 文       x 1.00
術科(音樂) x 2.00
1
術 科 須加考術科﹝音樂﹞。術科採計項目: 主修80%、副修5%、樂理5%、視唱5%、聽寫5%。術科考試之任一採計項目不得零分。
本系旨在培育音樂人才,加強學術研究及音樂師資之訓練,並致力培養學生音樂相關之第二專長能力。視唱、聽寫及肢體韻律技能為本系學習之基本能力;跨領域學習需具口語溝通能力,並運用肢體教學。控管自身情緒與人際互動協調能力,亦為本系培養學生之重點。
2
英 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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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國 文
音樂主副修規定
校系 選考項目 主修科目 副修科目 備註
國立中山大學
音樂學系
主修 80%  
副修 5%  
樂理 5%  
視唱 5%  
聽寫 5%  
鋼琴
聲樂
弦樂
        限小提琴、中提琴、大提琴、低音提琴。
銅管樂
        限長號、小號、法國號、上低音號、低音號。
木管樂
        限薩克斯管、長笛、單簧管、雙簧管、低音管。
擊樂
得於 鋼琴 、聲樂 ,弦樂(小提琴 、中提琴、大提琴、低音提琴、豎琴、古典吉他),銅管樂(長號 、小號、法國號、上低音號、低音號),木管樂(薩克斯管 、長笛、單簧管、雙簧管、低音管、直笛)、擊樂 、理論作曲 ,中國傳統樂器(南胡 、琵琶、箏、笙、笛、揚琴),27 種樂器中任擇一種為副修。 主副修科目不得相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