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系 | 學科能力測驗及 英語聽力檢定標準 |
指定考試採計 科目及方法 |
同分參酌方式 | 選系說明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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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樂學系 | --- | 國 文 x 1.00 英 文 x 1.00 術科(音樂) x 2.00 | 術 科 |
本系組為師培與非師培並行系組。 須加考術科﹝音樂﹞。術科採計項目: 主修90%、副修4%、樂理3%、聽寫3%。術科考試之任一採計項目不得零分。 術科總分之原始分數不得低於70分。 一、本系之教育目標為培育健全之音樂表演、創作、教育人才及音樂教育學術研究者,學生未來可從事專業音樂表演與創作、應用音樂、國小師資及音樂教育相關工作。 二、本系110學年度提供修讀國小教師教育學程名額以教育部核定為準,於入學後辦理申請及甄試,擇優錄取。 | |
英 文 | |||||
國 文 |
校系 | 選考項目 | 主修科目 | 副修科目 | 備註 | 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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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音樂學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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鋼琴 |
得於 聲樂 ,弦樂(小提琴 、中提琴、大提琴、低音提琴),銅管樂(長號 、小號、法國號、上低音號、低音號),木管樂(薩克斯管 、長笛、單簧管、雙簧管、低音管)、擊樂 、理論作曲 ,17 種樂器中任擇一種為副修。 | 主副修科目不得相同。 | ||||||||||||
聲樂 弦樂 限小提琴、中提琴、大提琴、低音提琴。 銅管樂 限長號、小號、法國號、上低音號、低音號。 木管樂 限薩克斯管、長笛、單簧管、雙簧管、低音管。 擊樂 理論作曲 |
以鋼琴 為副修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