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系 學科能力測驗及
英語聽力檢定標準
指定考試採計
科目及方法
同分參酌方式 選系說明
音樂學系 ---國 文       x 1.00
英 文       x 1.00
術科(音樂) x 2.00
1
術 科 本系組為師培與非師培並行系組。
須加考術科﹝音樂﹞。術科採計項目: 主修90%、副修4%、樂理3%、聽寫3%。術科考試之任一採計項目不得零分。 術科總分之原始分數不得低於70分。
一、本系之教育目標為培育健全之音樂表演、創作、教育人才及音樂教育學術研究者,學生未來可從事專業音樂表演與創作、應用音樂、國小師資及音樂教育相關工作。 二、本系110學年度提供修讀國小教師教育學程名額以教育部核定為準,於入學後辦理申請及甄試,擇優錄取。
2
英 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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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國 文
音樂主副修規定
校系 選考項目 主修科目 副修科目 備註
國立臺北教育大學
音樂學系
主修 90%  
副修 4%  
樂理 3%  
聽寫 3%  
鋼琴
得於 聲樂 ,弦樂(小提琴 、中提琴、大提琴、低音提琴),銅管樂(長號 、小號、法國號、上低音號、低音號),木管樂(薩克斯管 、長笛、單簧管、雙簧管、低音管)、擊樂 、理論作曲 ,17 種樂器中任擇一種為副修。 主副修科目不得相同。
聲樂
弦樂
        限小提琴、中提琴、大提琴、低音提琴。
銅管樂
        限長號、小號、法國號、上低音號、低音號。
木管樂
        限薩克斯管、長笛、單簧管、雙簧管、低音管。
擊樂
理論作曲
以鋼琴 為副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