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系 學科能力測驗及
英語聽力檢定標準
指定考試採計
科目及方法
同分參酌方式 選系說明
音樂學系(臺北校區) ---國 文       x 1.00
英 文       x 1.00
術科(音樂) x 2.00
1
術 科 須加考術科﹝音樂﹞。術科採計項目: 主修80%、樂理5%、視唱5%、聽寫10%。術科考試之任一採計項目不得零分。
本系為孕育表演藝術界之專業表演者、演奏家、演唱家、劇場技術人員之搖籃,課程學習著重於肢體表演、口條訓練及藝術創作等能力,可能有大量劇烈體能活動,需有良好體能、移動能力,需具有相當之視覺、聽覺功能及口語表達、辨色能力,具人際互動溝通協調能力,能控管自身情緒。
2
英 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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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國 文
音樂主副修規定
校系 選考項目 主修科目 副修科目 備註
實踐大學
音樂學系(臺北校區)
主修 80%  
樂理 5%  
視唱 5%  
聽寫 10%  
鋼琴
不採計副修。  
長笛
聲樂
弦樂
        限小提琴、中提琴、大提琴、低音提琴、豎琴、古典吉他。
銅管樂
        限長號、小號、法國號、上低音號、低音號。
木管樂
        限薩克斯管、單簧管、雙簧管、低音管。
擊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