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系 | 學科能力測驗及 英語聽力檢定標準 |
指定考試採計 科目及方法 |
同分參酌方式 | 選系說明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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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樂學系(臺北校區) | --- | 國 文 x 1.00 英 文 x 1.00 術科(音樂) x 2.00 | 術 科 |
須加考術科﹝音樂﹞。術科採計項目: 主修80%、樂理5%、視唱5%、聽寫10%。術科考試之任一採計項目不得零分。
本系為孕育表演藝術界之專業表演者、演奏家、演唱家、劇場技術人員之搖籃,課程學習著重於肢體表演、口條訓練及藝術創作等能力,可能有大量劇烈體能活動,需有良好體能、移動能力,需具有相當之視覺、聽覺功能及口語表達、辨色能力,具人際互動溝通協調能力,能控管自身情緒。 | |
英 文 | |||||
國 文 |
校系 | 選考項目 | 主修科目 | 副修科目 | 備註 | 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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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踐大學 音樂學系(臺北校區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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鋼琴 |
不採計副修。 |   | ||||||||||||
長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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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樂 弦樂 限小提琴、中提琴、大提琴、低音提琴、豎琴、古典吉他。 銅管樂 限長號、小號、法國號、上低音號、低音號。 木管樂 限薩克斯管、單簧管、雙簧管、低音管。 擊樂 |